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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 人毕竟不是神,人是人,人有七情六欲,既有公意也有私心,既有情感也有利益,人自己创造的神反过来会吞噬掉人自己。

在同一时期内对不同地区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比较,可以对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排名,进而达到评价的功能。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梅里曼(J. H . erryman)等三位教授从事法律与发展的专项研究,将法律制度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私法行为、法律执行、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6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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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限于篇幅和资料的关系,本文只探讨法治指标的发展概况、世界正义论坛的法治指数体系、我国香港的法治指数及杭州市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计算一个比重的分数,用串重加权平均值除以7个条件的比重总和。因此,对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19]参见钱弘道:《法治评估的意义和方法—以杭州市余杭区为对象的实证研究》,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与探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第206-222页。除少数几个地方外,[10]大多数地方的法治政府建设缺乏量化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指标体系,盲目性比较大。

中国入世不仅是个政治与经济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它更是个行政法治问题。第二步,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交正式的评估请示,并附带提交自我评估的书面材料。此外,以下两处表述也可以证明: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了官方的认可。

众所公认,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认定国家元首直接而首要的依据。应该说,这一命题同样是毋庸置疑的,原因在于:对于近现代的世界各国而言,国家元首或属于行政、立法分支,或超然于三权之外,在实质上或形式上行使着至关重要的国家权力。而其中相当一部分论著的论证过程比较简单且大体相同,即引用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宪草报告)中的论断进而得出结论,即: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经验,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不同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

而且,在1954年宪法与现行宪法制定前后,国家元首入宪问题还曾引起较为普遍的关注、讨论甚至争论,但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始终付之阙如。(3)召集议会权,包括令议会停会和解散议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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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954年宪法第四十一条与现行宪法第八十一条紧接着列举了国家主席的外交权。[3] 许崇德教授认为: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定性,即全国武装力量领导机关。其二,只有当一个国家机关具备了所有的元首职权,它才是国家元首。依此认定标准并根据宪法文本,我国四部宪法中的国家元首分别为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及国家主席。

但是,这一标准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局限。但同归毕竟殊途,这一方法在论证逻辑上可以避免既有认定方法所存在的诸多局限,从而使结论更具合理性。但正如前文所述的原因,中共中央及中共中央主席不能认定为国家元首。根据国际法的原理与实践,政府首脑与外交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代表国家

因此,我们期待司法独立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第二,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考察:宪政的发生先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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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之一,科学家曾是几代少年儿童的职业理想,科学一词的涵义甚至已经超出了自然科学本身的属性,具有了正确的、正当的一般性意义,例如我们正在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其实本意是指正确的合理的发展观,而非指涉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在中国政治转型历经百年探索之后,我们应当能够深刻全面地理解现代政治的价值内涵,并从西方以及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经验中汲取智慧,而不再是仅凭浪漫激情或道德理想去设计变革之路,并幻想毕其功于一役的速战速决式胜利。

反观法国和德国,由于同英美在社会经济结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哲学思维方式(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等的不同,他们走过了一段曲折而痛苦的现代转型之路。只有在确保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或选举政治领导人。民主指涉权力的归属问题,而宪政旨在解决权力的行使问题,优良政体或良好政治的首要问题不是权力的归属,而是权力的行使。因此,如果一定要在宪政和民主之间做出取舍、分出先后,应当是宪政优于民主。我们看到,即便是在无法无天、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文化精英被批斗,大学体制被废除的文革时代,国防工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仍有生存发展的空间。这是对民主的简单误解和粗暴滥用,直接导致了史学家余英时和林毓生等所指出的近代中国激进主义思潮与运动。

进入专题: 宪政 民主 。众所周知,希特勒是经由民主程度选举上台的。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此民主是否是彼民主?民主化是什么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改革是否仅仅意味着走向民主?我们是否过分地强调民主,甚至神化了民主,从而忽视或者说因民主之名而遮蔽了现代政治中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其他方面?例如宪政。最后谈谈宪政如何先于民主。

在论证宪政先于民主之前,必须先将宪政与民主的概念做一界定。自西学东渐以来,无数西语西词进入中国语言与中国文化,这些西语西词所代表的观念与制度则深刻地影响到经历千年巨变的中国社会。

而作为继受者的现代中国,似乎成为民主理念与制度的试验场,从孙中山、蒋介石到毛泽东,从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到新中国,似乎都是民主的拥护者和倡导者,但是此民主与彼民主之间相去不可以道里计。而德国也是在赶走皇帝后制定了一部在当时堪称典范的现代宪法,建立了一个形式上颇为现代的民主制度,但是宪政法治自由人权的理念尚十分薄弱,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乃至法西斯主义终于占得上风,宪法成为具文,宪政尚未发育成熟便被破坏殆尽,因此而有纳粹时代的灾难。这方面的典范就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发明者和先驱——英国。其中的政治原理与法理不难辨析。

本文为在《宪政离我们还有多远?——纪念八二宪法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载《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3/4期合编本。而先有民主者,则民主制度缺乏强有力的宪政法治保障,终究难免一番动荡折腾,而且专制权力很有可能钻民主的空子或使民主徒有虚名。

此外,从世界各国政治演进的历史经验来看,抛开古希腊城邦时代的雏形民主不论,现代政治的演进规律,一般而言是宪政先于民主,即宪政制度先于民主制度发生和建成。例如新文化运动中最为响亮的口号:德先生与赛先生——民主与科学,对于此后近百年中国社会之发展演进,可谓意义重大。

不过,科学与民主虽然总被相提并论,其命运却是大相径庭。即使到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今天,中国知识界对民主的理解亦很难达成共识,例如俞可平从正面论证《民主是个好东西》,王绍光则从批判的角度谈《民主四讲》。

古希腊城邦、当代俄罗斯以及魏玛德国应当归入C类。因此,我们希望全社会能够达成共识,像接受市场经济一样接受法治、人权、司法独立、分权制衡的观念。因此,我们可以总结道,先有宪政者,自然会演进至成熟的自由民主或宪政民主制度。近代英国(即实行普选制之前)、当代的新加坡应属B类国家。

首先需要声明,笔者认为,无论从观念还是制度,从规范还是现实层面来说,宪政与民主分属两个概念,两种制度,而非有些论者所认为的民主等同于宪政或民主包含宪政。只要是不好的,就是不民主的。

当代的朝鲜、古巴等国是为D类。一方面官方始终强调我们要建设一个民主、富强的文明国家,另一方面,体制外的抗议者也在诉求民主改革或民主运动。

因此,民主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异常含混多元的概念,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有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有自由民主、宪政民主、代议制民主,也有大众民主、领袖民主、人民民主。民主社会的前提是一个同质化的社会,无论左派右派执政,都是在宪政法治人权的大框架之内,不会出现极左或极右的政党或政客以煽动民意或主打民粹的方式攫取政治权力,一个成熟良好的宪政体制,也不可能给这样的政党或政客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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